认识字就能看懂法条吗?—截然不同的两条婚姻法规定的深度解析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4-01-02 阅读: 300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成文法,而有的国家、譬如说美国是判例法。
成文法有具体的条文,法院依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裁决。而判例法国家并没有抽象的成文法,法院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进行裁决。
在判例法的国家,法律成为了一项门槛极高的行业,非专业人士是不可能在繁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相应的规则。
因此,在判例法国家,法律成为了法律职业人的垄断,若非经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是不可能从事法律方面的相关工作。
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而只要受过正规教育的人,似乎也都能看懂法条。
既然如此,所谓的法律专业人士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事实上,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是繁杂的,不同层级或者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存在矛盾或者冲突的情形十分常见,我们不能因此苛责立法者的考虑不周,因为这实在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事。
出现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时,如何解释和适用法条,就是很考验法律专业人士功底的时候。此时,就不是说你认识字就可以看懂和适用法条的了。
下面我们就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解析,这两项规定都是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规定。
通过我们的解析,你不仅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什么叫 “都认得字却不懂法条”,也能够知道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夫妻在离婚时分割房产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仅仅阅读下这两个法条,你或许能够看懂,但也会感到这两个法条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些矛盾。
本文并不是学术性的文章,没有必要更多地去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和解释,否则大家早就没有耐心看下去了。我仅仅是告诉大家这里的法条应该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又会是如何适用的。
01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出资指的是全额出资,并非是部分出资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指的是全额出资,而并非是部分出资。
也就是只有在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才符合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而如果父母并不是全部出资,而只是部分出资,则仍然应该适用婚姻法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确认出资是赠与一方的还是赠与双方的。
或许你可能会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字面意思只是说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不动产,这里的出资并没有说是全额出资啊?!既然没说,出资就应该既包括全额出资,也包括部分出资啊?!
你理解的完全没有错,从字面上看就是这个意思,但是这里对法条做了一个限缩的解释,把出资解释和界定为全额出资。
为何要做出一个限缩的解释,这就涉及到立法的原意和在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等诸多方面,你需要知道的就是这里的出资是指全额出资就好。
02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的规定虽然清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以至于造成显失公允情况的出现。
房价居高不下,试问有几个年轻人在事业刚刚起步之时就买的起房,大多数还是需要父母资助的,而父母也愿意拿出平生的积蓄来帮助孩子。
大家的初衷都是好的,希望孩子们能够长长久久,白头偕老。
可是有时事情不以人们的良好意愿为转移,如果双方的感情实在已难以维系,自己一方在财产上的巨额付出希望能够取回也是理所应当的想法。
可按照婚姻法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是婚后父母出资,就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房产就要平均分割。
如果双方的父母都有出资,一方可能稍多一点,一方或许稍少一点,房子平均分配大家可能还好接受一些。
但是如果是一方的父母完全出资,房子还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这个时候还认定是对双方子女的赠与,房产平均分割恐怕就有失公允了。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就对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规定在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认为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虽有不一致的内容,但解释三中的规定并非是对解释二中规定的否定或者是替代,而只是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意思推定为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通过上述解析你可以感受到,有时仅仅对法条表面文义的理解是无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真实意思的,更不要说要在诉讼当中去正确的适用法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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